税务康美案再出“醒目”裁定!会计所合伙人被追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d体育
栏目:bd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4 10:12:4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证监会有权追加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会计。专业人士表示,这也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系列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证监会有权追加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会计。专业人士表示,这也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系列判决、裁定的又一重要判例,对于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及其合伙人而言,影响深远。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29日发布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北京高院6月20日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税务、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证监会官网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2021年2月,因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事由,证监会对正中珠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等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正中珠江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杨文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021年8月bd体育,证监会向正中珠江下达催告书,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但尚未执行完毕,并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书后,及时缴纳罚没款。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该案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落地。同时,董监高尤其是5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被判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如是表示。

  此时,正中珠江仍没有完成缴纳罚没款,证监会因此于2021年11月15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但是,因为被执行人正中珠江无财产可供执行,证监会便申请追加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2022年12月29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终结对正中珠江的强制执行程序,同时裁定追加杨文蔚为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正中珠江案的被执行人。

  而在此前的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注销了正中珠江执业证书。这家有着41年历史的、曾经长期是广东综合排行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黯然落幕,留下了未执行完的5130万元罚没款“债务窟窿”。

  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裁定,杨文蔚并不认同,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

  杨文蔚提出,如法院应证监会之请求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无异于要求其与合伙企业一同承担缴纳罚没款的责任,系变相行政处罚。此外,杨文蔚已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若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或将构成一事两罚,超过必要限度,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

  证监会表示,杨文蔚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系正中珠江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故杨文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

  证监会强调,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正中珠江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追加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北京高院审查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文蔚系合伙企业正中珠江的普通合伙人,在(2022)京74执118号案件中该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该案被执行人。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杨文蔚的复议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央广资本眼)

  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