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体育年终关账会计与税务处理
栏目:bd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21 06:21:26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盈亏的原因。重点要分清楚,是企业销售出库未入账导致的,还是确实是属于短少。如果是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应及时确认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盘亏,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盈亏的原因。重点要分清楚,是企业销售出库未入账导致的,还是确实是属于短少。如果是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应及时确认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盘亏,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

  【案例1】甲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存发现,A商品的实存数量与账存数量相差100件。经查明,发现该100件货物是在12月5日已经发给了客户,由于单据传递原因,财务未做销售导致的。客户在11月底已经预付了货款20000元。该货物售价113元/件(含税,税率13%),成本65元/件。

  企业在年终关账前,需要通过存货盘点,检查和发现有无遗漏销售收入确认的,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2】甲食品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发现如下短少:

  (1)“原材料”A农副产品短少300kg,单位成本15元/kg;查明原因,系计量错误和自然挥发水分导致的。

  (2)“原材料”B农副产品短少1000kg,单位成本10元/kg;查明原因,系仓库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被扔掉所致会计

  (2)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A农副产品短少300kg系计量错误和自然挥发水分导致的,报经批准后:

  (2)B农副产品属于仓库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假设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的50%,账务处理为: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何谓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来此处的解释,实施细则已经说非常明确了,可是实务中经常还是有人把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或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的,由于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发生存货损失的,不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bd体育,都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同时,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因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中并无存货损失这样的条款。

  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办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存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整理归纳如下表: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在年终关账前,一定要通过存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等,有效发现遗漏的销售收入,在减少企业财务舞弊的同时也减少税务风险。

  对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存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企业既要防止不加区分的全部都做进项税额转出,也要防止不加区分的都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即,既要防止多交税,也要防止少缴税。

  (1)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损失的,在关账前会计核算一定要确认“资产损失”,即盘存损失已经要计入当期的损益,否则就会影响税前扣除。

  (2)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与其他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收集整理并存档充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向税务局申请或备案,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申报扣除。

  (4)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在每个财年的末尾,企业都需要进行年终财务结账,这一过程对于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对于任何发现的会计错误,必须在结账之前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更正。这些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年终关账前发生错账,从发现年度和以前年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个维度去考量更正方法。

  无论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当年的会计差错,因为还没有跨年度,在关账前发现的,直接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然后再重新按照正确的会计处理做出新的会计分录。

  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会计处理时需要区分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对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意即在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对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先区分重要与否;如果是具有重要性的以前会计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如果不具有重要性可以直接在当期调整。

  百花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关账前资产清查时发现2021年一批固定资产未入账,作为固定资产盘盈,按前期会计差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规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企业的资产溢余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对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上则是处理为当期收入,应当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盘盈固定资产追溯调整后的会计记账成本与按完全重置价值的计税成本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每到年终关账前,都有很多会计人员来咨询:年终关账前增值税明细科目需要结转吗?

  网络上各类财税大V也是众说纷纭,有会计人员认为财政部会计司的解答最权威,于是向会计司做了咨询:

  【咨询提问】您好,请问一下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销项税、转出进项税等专栏(三级科目)是否需要按月结转?如果按月不需要结转,年末需要结转吗?

  【会计司答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很多会计人员看了会计司的答复,还是会有疑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平时只有一方的发生额,科目余额累计越来越大,但是有无多少实际意义。

  很多会计人员的疑惑,以及很多财税大V没有把该问题说清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把“专栏”与“明细科目”混淆了,会计司的答复也没有与时俱进。

  先看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然后22号文接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只是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

  也就是说,“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根本就不是三级的明细科目,只是二级明细科目下“账内”的“专栏”。

  增值税是在1993年正式在我国全面实施的,当时的会计核算基本上都还处于手工帐的时代,当时财政部给出的办法就是采用“多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在传统的“借贷余”三栏式明细账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栏目,式样如下图。

  在这种多栏式账簿下,“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专栏,其实在每月就自动在明细账内就相互抵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最后的余额,实际上就是抵消后的金额。

  在这种方式下,因为“专栏”的位置是固定的,所以很多会计教材中对于采购发生退货、折扣折让等红字发票时,对于“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基本上都会做在借方,并同时强调是“红字”。同样,企业自己发生销售退回时,对于“销项税额”也需要在贷方用红字表示。

  而到了电脑账时代,手工帐的这些办法就不适用了。电脑比不上人脑的聪明,对会计核算认的是科目代码,而没有“专栏代码”之说。所以,我们为了适应电脑账,就把应交增值税的“专栏”变成了“三级明细科目”,并且给它们编上了代码。

  由“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平时按照22号文就只有“贷方”或“借方”的发生额,然后余额就会自动累计出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其实又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累计数,除抵扣了“进项税额”等外,剩下的金额也是要交税的。

  由于电脑账不能在账本上直接结转,必须要通过凭证来进行结转,因此对于“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可以在年末关账前,在“三级科目”内相互冲抵结转,其最终结果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

  如果您还在使用手工帐,且使用“应交增值税”的多栏式明细账的,当然也就可以按照会计司的答复,在年终关账前不做结转。

  在年终资产盘点时,固定资产也可能存在盘盈的情况,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卡片上没有而实际存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除当年度因为各种原因未入账外,剩余的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除当年新增的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余的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根据查明原因,分为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和以前年度增加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1:甲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盘盈一台检验设备。经查明该设备是2023年9月购进,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计税合计113万元。因供应商一直没有开具专票过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未做固定资产的建档建卡工作。该设备在9月份已经投入使用,假定该设备使用年限是5年,预计净残值0元。

  案例2:乙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发现销售部门多出5台展示冰柜。经查明,系上游总代理在6月份免费赠送,收到后销售部门就投入使用,因没有发票导致没有入账。经比较,同类型冰柜市场价3000元/台,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为0。

  案例3:丙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发现机修部门多出2台不锈钢的工作台。经查明,该工作台是机修部门领用不锈钢等原材料后自行建造的,会计核算已经将材料和人工费等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修理费”,金额50000元。该工作台在9月份就投入使用了。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率10%。

  正常情况下,企业按照内控要求是年年都会进行资产盘点,因此会计,盘盈的固定资产属于以前年度增加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很多会计教材,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不加区分的,按照以前年度增加的来处理,是不严谨的。

  案例5:丁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发现研发部门多出一套固定资产卡片上没有的试验设备。经查明,该设备系2022年12月购进,收到后研发部门就投入使用。因该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时就错误地一次性计入了2022年度的研发费用,而没有确认固定资产。该设备不含税价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

  (2)虽然会计处理错误,但是税务方面没有问题,因此不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

  说明: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不采用追溯调整法,也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不采用未来适用法,即直接在当期进行差错调整,会计处理类似于前述的“盘盈固定资产属于当年新增的”情况,因此不再赘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除查明原因当年盘盈固定资产外,以前年度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是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既有前述的不同点也有相同点。相同点就是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注意申报表的调整。bd体育bd体育bd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