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bd体育
栏目:bd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清水路特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董事已悉知与所议事项相关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清水路特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董事已悉知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实际到会人数为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和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等相关内容作出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8人调整为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8537万股调整为109.5597万股。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余俊法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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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授予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余俊法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清水路特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计。本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为3人,实际到会人数为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宋桂晓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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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8人调整为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8537万股调整为109.5597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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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宋桂晓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除2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税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宋桂晓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二)2023年9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6)。

  (四)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五)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8人调整为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8537万股调整为109.5597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8人调整为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8537万股调整为109.5597万股。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bd体育。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09.559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181.2140万股的2.11%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2023年9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6)。

  4、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8)。

  5、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8人调整为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8537万股调整为109.5597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1)除2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就拟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一)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除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8人调整为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8537万股调整为109.5597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授予价格为40.36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9.5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授予日2023年10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109.559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3、历史波动率:13.82%、16.85%、16.79%(分别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25.8050万股。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一)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