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体育财会[20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栏目:bd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9 01:15:5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财会[20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财会[20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会计,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十二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七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联系bd体育,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

  黔高法[2021]74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开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中国提三点倡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发[2023]1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部分

  财资[2022]136号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办会[2019]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税总发[201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19]16号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通知

  财金[2019]1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