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bd体育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栏目:bd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08-04 13:25:57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bd体育bd体育bd体育bd体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2023年半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日期。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31日以邮件及短信等通讯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于2023年8月1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张熠君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日期。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31日以邮件及短信等通讯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于2023年8月1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爽女士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公司与立信的聘期已满,根据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未来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半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大华协商确定其半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1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2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1)项目合伙人:廖家河税务,199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丽芳,2008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bd体育,2019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3)质量控制复核人:金达,2006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3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丽芳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金达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半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公司与立信的聘期已满,根据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未来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半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大华协商确定其半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立信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就更换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事先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公司2023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其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此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其为公司半年度审计机构。

  事前认可意见: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2023年半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大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经公司2023年8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7层董事会办公室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使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件请在2023年8月15日18:00前发送到公司上述邮箱(登记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