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体育【以案释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有…
栏目:bd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1 16:37:55
 2009年3月20日,X汽车销售公司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注册资本300万元;同时,X汽车销售公司向Y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当日,Y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当时还是实习生的王某随X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周某至中国银行某网点办理询证事宜。后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记载:X汽车销售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300万元。  后经法院查询、核实,未查到户名为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1001的账

  2009年3月20日,X汽车销售公司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注册资本300万元;同时,X汽车销售公司向Y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当日,Y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当时还是实习生的王某随X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周某至中国银行某网点办理询证事宜。后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记载:X汽车销售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300万元。

  后经法院查询、核实,未查到户名为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1001的账户信息;验资报告上所记载的中国银行某网点早在2008年6月就已经不存在;验资报告上显示的该银行网点名称、印章均与真实的银行网点名称、印章不符;验资报告依据出资收据记载的时间和金额亦与银行询证函记载的列示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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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X汽车销售公司向Z汽车制造公司购买自卸车,拖欠购车款290余万元。Z汽车制造公司向山东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Z汽车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后Z汽车制造公司申请该法院强制执行X汽车销售公司,因X汽车销售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也已死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Z汽车制造公司此后又多次向秦州区法院起诉X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张某、马某,要求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各股东仍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2月,X汽车销售公司仍有280余万元款项未向Z汽车制造公司支付。原告Z汽车制造公司遂以被告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为由,要求该事务所在不实审计范围内赔偿损失200万元。

  3.在明确以上问题后,最终确定Y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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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Y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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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20日申请设立及验资的过程中,当时负责具体事宜的出资人周某带领Y会计师事务所实习生王某至中国银行询证股东出资情况,事后发现银行名称、印章以及X汽车销售公司账户信息、时间、金额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形不符,故可确定周某在申请验资时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虚构了股东出资事实,以舞弊行为欺骗了审计单位即Y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过错;但另一方面,Y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验资审计业务过程中,工作流于形式,未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事务所委派当时仅是实习生的王某跟随周某一起前往银行询证,王某只看到进入的是一家中国银行,并未注意到银行网点的具体名称,此后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也未能发现可能存在的错误和舞弊迹象,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和排除出入及可疑点,最终导致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的事实,故该事务所存在明显的过错。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Z汽车制造公司要求Y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会计,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该系列案的事实分析bd体育,首先是山东某法院对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是秦州区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对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实出资的股东张某、马某强制执行,虽然执行到位了部分款项,但尚有280万余元未能执行到位,且已穷尽执行措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形,故Z汽车制造公司提起本次诉讼要求Y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已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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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如前所述,Y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另一角度分析,Y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验资的行为与Z汽车制造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参与程度的多少亦属于其过失大小的考量范畴。法院认为,Z汽车制造公司和X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虽然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与Z汽车制造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该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行为实质上损害的是包括Z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与X汽车销售公司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不特定主体对于该公司经营和资产状况的合理信赖bd体育。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X汽车销售公司于2009年3月成立,该公司向Z汽车制造公司购买车辆、拖欠购车款、签订还款协议的时间是2015年,时隔6年之久,即使Y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出具了真实的验资报告,X汽车销售公司在截至2015年长达数年的商业经营期间存在或盈利或亏损的各种可能性bd体育,Z汽车制造公司在与X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不仅应查看其验资报告,更应合理评估会计、审慎审查X汽车销售公司的时效性财务情况,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Z汽车制造公司基于验资报告与X汽车销售公司发生经济关系的信赖程度有限,其遭受的损失与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之间因果关系较小。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综合考量Y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案件全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不实审计金额、被审计单位及出资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数额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Y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Z汽车制造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以案释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有,该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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